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蔡某某人,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号。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3日被忻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底,被告人杨某甲与忻府区人卢某某合伙在忻州经营“百家乐”网上赌博,双方发生经济纠纷。2009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与官某某(已判决)、刘某(已判决)在其住处进行了事先预谋。2009年7月25日,由刘某出面,以来忻州替朋友要欠款为由雇佣彭某(已判决)驾车,载被告人杨某甲与官某某、刘某携带弩、刀具等工具来到忻府区,第二天,刘某某(另案处理)接杨某甲的通知也来到忻府区,对卢某某进行了跟踪。2009年7月27日晚8时许,该五人在忻州**附近将卢某某强行劫入车,带到湖北十堰市予以拘禁,途中被告人杨某甲逼迫卢某某写下43万元的欠条,期间,杨某甲、刘某某对卢某某施以殴打,并逼迫卢多次给其家人打电话,索要欠款。卢某某姐夫付某某无奈,按照被告人杨某甲的要求,汇到指定账户8万元,刘某驾车载杨某甲、官某某将款取出,官某某、刘某各分得赃款2万元,彭某获雇车款3000元。之后,被告人杨某甲再次逼迫卢与家人联系,继续汇款。2009年7月29日下午4时许,上述5人又带卢某某到十堰市**分理处取款时,卢某某乘机呼救,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报案人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为索要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智彦萍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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