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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6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潭彝族傣族乡**村民委员**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刀晨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八九年前在普洱市思茅区龙潭乡龙潭村委会大新寨小组公路上于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跟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支火药枪,并将火药枪藏匿在思茅区龙潭乡平掌村民委员大坝子村民小组06号家中,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在其家中卧室的床底下查获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后藏匿的疑似火药枪一支。经普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火药枪进行鉴定,送检的疑似火药枪是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物证照片2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某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保存

2020113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潭彝族傣族乡**村民委员**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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