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55********,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家住祥云县**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到祥云县**村委会开展辑枪治爆工作。被告人杨某某的妻子王**主动把杨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上缴。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到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口头通知后主动到**村委会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19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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