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700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8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双峰县**镇**村的家中非法经营“六合彩”(俗称“买码”)。杨某某主要通过微信收受码单。2019年6月开始,杨某某帮一绰号为“兵师傅”(待查)的人收受码单,杨某某获得所报码单总额的3%(平码)或10%(特码)。每逢周二、周四、周六时,李某某、徐定远等“买码”人员就与杨某某联系“买码”。每期开码以后,杨某某再与买码人结算。截至案发,杨某某收受李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码单数额总计为8万余元。
2019年8月24日,公安民警在双峰县**镇**村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杨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的记账单、手机和六合彩等相关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照片、记账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勘验、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数额达8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军
助理:张佩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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