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无前科。因非法经营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普宁市赤岗高速涵洞附近从一外号为“外省”的男子(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购入汽油并加价转卖给巫某某(已判决),而巫某某购买汽油后零售给揭西县塔头镇周边群众,从中非法牟利。经核算,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汽油给巫某某合计人民币52690元。2020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在揭西县金和镇河内村委新堂村路口查获巫某某销售车辆上疑似汽油700公斤等物品。
2020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流沙街道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鉴定,被查扣的疑似汽油属于汽油馏分,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700公斤95号汽油价值人民币5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及其他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普宁冠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户某某材料,揭西县**院**,认某某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巫某某、吴某甲彬、李某某容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某某和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巫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乙彬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证人名单一份,《认某某具结书》一份,均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