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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49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普宁市占陇镇延长埔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为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陈启光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16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05年至2015年担任普宁市占陇镇延长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没有向有关部门办理国土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召开村两委会议决议的方式,擅自将村集体土地共54.69亩以租代卖的形式,非法出租给普宁市雄风织造有限公司,并收取相应土地租金人民币267.941万元。该宗土地尚未被改变使用性质和破坏。经普宁市国土资源局勘测:涉案土地面积35003平方米(折合52.5亩),地类性质为耕地,对照《普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符合规划31636平方米(折合47.4亩),不符合规划3367平方米(折合5.1亩),上述土地全部尚未向普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复印件、雄风织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普宁市占陇镇延长埔村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复印件及情况说明,雄风织造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原始凭证汇总单复印件、会计账复印件。3.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移送书,普宁市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图及复函,揭阳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4. 证人连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华、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担任普宁市占陇镇延长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没有向有关部门办理国土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村集体土地以租代卖的形式,非法出租给他人的行为已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展安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八页,律师函一份共五页。2.量刑建议书。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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