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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79********,汉族,大学本科,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号**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于2019年5月23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1月18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为了与延边**医院、敦化市**医院签订医疗器械订购协议并推销其公司产品,擅自向医院负责人李某甲、李某乙、瞿某某给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2.85万元。

1、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多次向延边**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主任李某甲给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3万元。

2、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多次向延边**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主任李某乙给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25万元。

3、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两次向敦化市**医院心血管外科主任瞿某某给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安图县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李某甲银行卡照片及银行交易明细、杨某某光行交易明细、于某某的工作手册、中共延边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商请延边州公安局办理杨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指定管辖函、延边州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李某乙的起诉书、情况说明;

二、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翟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峨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安图县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全部材料和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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