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丹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位于南丹县**镇**村**屯其购买到的一片马尾松砍伐。经南丹县山口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共计17.13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民法院
检察官:廖士锋
检察官助理:韦思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丹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97587****,保证人联系电话:1507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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