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8年12月5日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左右,梁河县**乡**村委会**的杨某某和杨某甲(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合伙采伐林木去盈江出售,然后花钱买了杨某乙家的林木并雇人砍伐、驮运并到盈江出售,中途梁某某(另案处理)也来入伙。此后,杨某某、杨某甲和梁某某三人又购买了李某甲和李某乙山上的树木并进行砍伐。2018年2月27日,梁某某、杨某甲准备将林木拉至**出售,装车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杨某某等3 人涉嫌砍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70.6931立方米,折原木材积为45.95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39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蕊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住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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