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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五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发展自己山场的毛竹,其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林班**大班**小班山场属于其本人的林木进行砍伐。同时,杨某某在明知叶某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叶某某砍伐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林班**大班**小班属于叶某某的林木。上述无证砍伐林木被杨某某雇人运输至堆头处准备售卖,后被侦查机关扣押。

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无证砍伐树种为杉木、马尾松、阔叶树,蓄积量18.1429立方米,出材量14.0867立方米。经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伐林木价格合计10872元人民币。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朱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平市建阳区林业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大部分赃物被当场查获,可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缔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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