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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孟某某(已死亡)购买了位于郯城县李庄镇莫疃村东的李某某所有的杨树150余株、王某某所有的杨树100余株、李某某所有的杨树100余株,约定由卖家到村委开具证明材料,买家负责办理采伐证事宜。2019年9月14日,杨某某伙同孟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部分杨树采伐,造成滥伐林木250株,折合立木蓄积39.6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苗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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