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7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2日,韩某某将其位于横县**镇**村**山岭的林木承包给被告人杨某某。2019年3月21日至3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上述山岭进行砍伐并予以销售,后被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制止。同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雇请民工到上述山岭砍伐林木,同月10日,杨某某在采伐现场被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南宁市永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派人现场调查认定,被采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被砍伐林木面积1.03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26立方米,出材量102立方米。
另查明: 2019年5月17日,横县森林公安局对杨某某滥伐后尚未销售的林木公开拍卖,所得赃款人民币15258.00元已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黄某某、某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采伐现场调查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兵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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