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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一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5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竹溪县**镇**村村支书,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竹溪县森林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竹溪县**镇人民政府印发《创优环境突破性发展食用菌产业实施方案》,并向各村下达食用菌生产任务。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召开了村“两委会”,并提出村食用菌合作社在申报采伐范围内进行采伐备料、边办证边采伐,“两委”成员均表示同意。同年4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将本村村民陈某甲的身份证及林权证拿到镇林业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4月12日,竹溪县百姓致富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投资人陈某乙与**村村民陈某甲签订树木砍伐协议,约定砍伐手续由陈某甲办理,陈某乙付木材款7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时限内完成菌棒生产指标,于2019年4月6日、10日两次到合作社找陈某乙催促其砍树,并在明知陈某甲申请林木采伐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向陈某乙谎称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办到,陈某乙信以为真,于2019年4月13日至18日,雇请他人在竹溪县**镇**村5组板栗扒(小地名)陈某甲山林中任意采伐林木。经过现场勘查和林业技术部门鉴定,共计采伐林木675株,活立木蓄积87.09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林权证、树木砍伐协议等书证;2. 证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书;5. 勘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唆使他人滥伐林木87.0932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燕平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竹溪县**镇**村**组11号,联系电话1587273****。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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