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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以30至55元每株的价格向范某某、吕某某等6位村民购买了其位于重庆市梁平区袁驿镇袁驿村4组宝珠寺(小地名)的树木。随后,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用油锯到袁驿村砍伐92株杉木,并将木料运输至黎某某的木材加工厂销售获利。经梁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杨某某采伐的杉木活立木蓄积19.7377立方米。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刘某某滥伐林木,后刘某某被刑事立案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0日、6月15日,梁平区公安局依法分别扣押黎某某持有的125根杉树檩子、约7.2吨圆木及杨某某持有的1把油锯、1把弯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梁平区袁驿镇农业服务中心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梁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 年 9 月23 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7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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