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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小名杨三),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镇**村**组**组**号。曾因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4日以景谷森公(永派)林罚决字(2019)第0192号林业行政处罚5000元罚款,现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26日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跟孙某某流转得**乡**村**组**的一片桉树,系该村民小组王某某家持有林权证的集体林改山。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乡**村**组的李某某带领伐木工人到**乡**村**组水坝头采伐桉树。采伐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雇请武某某(另案处理)在**伐区作为山场管理员进行采伐管理。经技术鉴定,杨某某采伐的桉树林木活立木蓄积81.914立方米,涉案林木价格为人民币245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林权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证明、林权证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武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采伐林木现场鉴定报告、价格认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对案发地点景谷县**乡**村**组水坝头林地进行现场勘验;6.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杨某某对其滥伐林木的地点进行辨认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桉树林木活立木蓄积81.91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华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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