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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位于蔑厂乡岩头村委会尖山脚小组毛木树林地段自家地块内的林木后种植砂仁。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4.7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锯、镰刀各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华某某、王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勾坤嬉

 检察官助理:陈秋婕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1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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