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4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镇**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0日以南森公(刑)诉字[2020]5号起诉意见书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充市检察院公诉处于2020年9月3日以南检一部交诉[2020]316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顺庆区李家镇指路碑村购买村民李某甲、李某乙等村民的树木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便雇请工人彭某某、任某某等十名工人对以上林木进行砍伐,并将砍伐后的木材卖至李家镇木材市场敬某某处和南部县河坝镇园龙木业加工厂,经鉴定,2019年10月到12月间,顺庆区李家镇指路碑村境内共计采伐林木株数577株,立木蓄积107.6850立方米,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所伐林木为309株,蓄积为49.93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838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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