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XX,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20111XXXX,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封丘县X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XX镇XXX村XX街XX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20年5月28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X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封丘县XX镇XXX村两委拟采伐村西北地生产路两旁的杨树,由黄X、王XX、何XX、刘XX(均已判刑)合伙购买采伐。因未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黄X等人不敢采伐,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杨XX指使、催促黄X等人尽快采伐。2020年3月9日下午和10日上午,黄X等人在未办理好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地21棵杨树采伐掉。经封丘县林业技术鉴定,被采伐林木折合立木材积14.7159立方米。
到案后,被告人杨XX逐步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但未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党员及职务证明;封丘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油锯照片;办理采伐证所需有关材料、封丘县自然资源局证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中、王XX、何XX、刘XX、肖XX、柴XX、张XX、裴XX、卢X、胡XX的证言;
3.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辩解;
4.封丘县林业技术鉴定报告书、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指使他人采伐林木,折合立木材积14.715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王瑾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镇X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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