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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购买盂县某某镇某某沟某某村某某坡40亩松树林,此后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用油锯将该松树林154棵油松树砍伐,再将油松树截成1.2米左右树段,雇佣郭某某、郑某某的三轮车将油松树段运送到盂县某某镇某某村口废旧木料收购点出售。2020年7月16日,盂县公安局聘请盂县林业局对杨某某滥伐林木蓄积进行鉴定。2020年7月17日,盂县林业局出具《关于对盂县某某镇某某村杨某某滥伐林木的蓄积认定》,认定结论为:通过对现场进行勘查,共计发现伐桩154个,均为人工栽植的油松伐桩,伐桩所在地属于140号和234号小桩,地类分别为混交林和灌木林地。采用一元材积表计算,被采伐的154株油松的蓄积共计21.07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人体尿样、唾液毒品检测报告、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微信交易图片、转让合同复印件、滥伐林木蓄积认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4.勘验笔录:对被告人杨某某砍伐现场进行的勘验。

5.辨认笔录:对贩卖木料的男子进行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瑞明

检察官助理  赵丹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0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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