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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别名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现住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2016年8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南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该杨刑拘在逃,后被列为网上追逃。2019年9月25日该杨被西安铁路公安局安康公安处刑警支队抓获归案,同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后被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采伐林木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位于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某某村(原某某某村)某组自己家的自留山(小地名为麻池沟“大包坡”)上的树木实施了采伐。经现场实地勘验,被砍伐树木共计1820株,其中阔杂类林木1373株;柳杉、杉木426株;桦木21株。经林业技术鉴定,1373株阔杂类林木蓄积为156.522立方米;426株柳杉、杉木林木蓄积为61.77立方米;21株桦木林木蓄积为3.654立方米,合计采伐林木蓄积为221.9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采伐林木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1820株,合计林木蓄积为221.946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少华

2020年10月2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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