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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1********,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6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某某(本院已决定不起诉)涉嫌滥伐林木罪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1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初,经文某某介绍刘某某将其种植于东方市**镇**农场**水库西面一芒果园内的桉树以1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某。2019年6月5日、8日、10日,杨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洪某某、林某某等工人将其向刘某某购买的桉树砍伐。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长度为190.6米,被伐林木树种为桉树,被伐林木总株数为325株(其中胸径大于或等于5公分以上的林木283株,幼树42株),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44.2853立方米。经补充鉴定,涉案地块为林地。

案发后,2019年8月30日,刘某某主动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29日,杨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函、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刘某某、文某某、林某某、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颍林

检察官助理:洪   纬

书  记   员:李 小香

2020年115

附: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397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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