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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号,现住石柱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杨某某以一万元的价格承包了许某某老房子整修工程,约定所需木材在许某某位于石柱县枫木镇昌坪村小地名“栗瓣坪”的胡家厂山林(位于大风堡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砍伐。同年三、四月份,杨某某为了整修许某某房屋以及贩卖获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谭某某将许某某上述山林内30株柳杉砍伐。2019年9月24日,杨某某雇请谭某某将砍伐的树木断筒,并雇请陈某某等人用马将其中65件原木驮至杨某某驾驶的渝A308CV号货车旁装载。装载完毕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该车向黄水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昌坪村小地名“搅拌场”时被查获。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与谭某某、张某某先商量由谭某某顶包杨某某,承认是谭某某砍伐。之后,因该案立案侦查,谭某某不愿意再作伪证,杨某某、张某某则商量由张某某顶包,承认张某某全权委托杨某某砍伐。2019年12月2日,张某某因抵不住压力,主动承认作伪证顶包事宜。2020年5月27日,杨某某承认了顶包事宜,之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经石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许某某位于胡家厂山林内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25.5168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建卡贫困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聘请书、石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的立木蓄积计算说明书、渝环发【2013】97号文件、位置关系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石柱县枫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双塘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陈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波

    检察官助理  邱雨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355****)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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