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4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04**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镇**村****0**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经永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其购买的位于永城市**镇**村***地的25株杨树,经鉴定,其立木积蓄量为20.8717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杨某甲、袁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严桥
检察官助理:成新文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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