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0时2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PRX****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金色领地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杨新胜杨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224mg/100ml,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222.1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结果单据,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小汽车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2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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