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叶某某(未到案)、黄某某健(因治疗被取保候审)在河源市源城区江宝路am酒吧外面随意殴打被害人廖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一起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身体多处损伤。经河源市源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廖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物品移交凭证,管制刀具认定书,视频截图多张,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收据,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等;2、证人竹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黄某某健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惠频

(院印)

2020年9月18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