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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犯盗窃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乡村**村**。2019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至30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廖某某汉(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及分工后,结伙多次在河源市区、郊区及高新区等地盗窃车内财物。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拉车门及望风;廖某某汉负责责拉车门、望风并爬进车内盗窃车内财物。盗窃得手后,二人平分所盗赃物。

1、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廖某某汉走至河源市源城区东盛横三巷巷子里,两人互相望风,被告人杨某某拉开小车(赣BB1****)车门,由廖某某汉钻进被害人冯某某停放该处的车内盗走300元人民币现金,后被二人平分。

2、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廖某某汉游荡至河源市源城区石坪路89-12门前,两人,被告人杨某某拉开小车(粤P2N****)车门,随后由廖某某汉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停放该处的车内盗走1100元人民币现金,后被二人平分。

3、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廖某某汉串至河源市源城区黄某甲新塘开发区一自建房门前,两人互相望风,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拉开教练车(粤P7638学)车门,随后由廖某某汉负责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停放该处的车内盗走了60元人民币现金,后被二人平分。

4、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廖某某汉窜至至河源市源城区高埔二路高埔小学附近出租房楼下,两人,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拉开小型客车(粤P2N****)车门,由廖某某汉进入被害人黄某乙停放该处的车内盗走200元人民币现金。后被二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冯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黄某乙的陈述;3.同案人廖某某汉;4.被告人杨某某与辩解;5.现场勘查、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和身份辨认笔录;6.调取视频监控资料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视频监控光碟一份;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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