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7********,汉族,职高,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556国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G556国道K235+805米处时,与李某某停放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检察官助理:邵砍板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陇川县**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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