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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犯诈骗罪)_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拉山口市院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乡杨*****号,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阿拉山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拉山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9月16日向被告人杨某某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手机登录“伊对”“趣约会”相亲APP,将被诈骗人员的搜索条件设置为新疆籍男性,通过冒充单身女性在“伊对”“趣约会”相亲APP上搜索到新疆籍男性进行相亲交友后对韩某某、王某某、余某某实施诈骗。     

1、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微信号:aacc0258(微信昵称:“月光”)与被害人韩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韩*海*龍)进行聊天。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其“姓名为‘王丽’, 28岁单身女性,系新疆阿克苏市公司职员”。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虚假身份骗取韩某某信任后,以“没钱吃饭、没钱买化妆品、没钱买衣服、没钱给父亲看病”等借口为由骗取韩某某钱财。被害人韩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杨某某转款达22次,转款金额共计9222.88元。被告人杨某某将所骗取钱款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2、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微信号:adpm5200(微信昵称:“爱的味道”)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风の痕迹)进行聊天。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其“姓名为‘王小岑’,28岁单身女性,系新疆阿克苏市公司职员”。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虚假身份骗取王某某信任后,以“买零食、没钱买衣服、没钱买手机、没钱给父亲看病”等借口为由骗取王某某钱财。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方式向杨某某转款达40次,转款金额共计6586.4元。被告人杨某某将所骗取钱款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3、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微信adpm5200(微信昵称:“爱的味道”)与被害人余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瞻望未来)进行聊天。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其“姓名为‘王小岑’, 30岁单身女性,系新疆阿克苏市公司职员”。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虚假身份骗取余某某信任后,以“没有生活费用、没钱买衣服、没钱买手机、没钱给父亲看病”等借口为由骗取余某某钱财。被害人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方式向杨某某转款25次,转款金额共计4767.1元。被告人杨某某将所骗取钱款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害人微信APP转账记录及微信交易明细)、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微信聊天向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并主动与被害人确认网恋关系赢得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向被告人杨某某处分财产20576.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退赔、退赃及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塔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2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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