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镇**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罚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10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路**栋。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罚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10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镇**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至4月24日,在本溪市平山区**镇**号楼麻将馆、北台镇19号楼绿叶店、北台镇22号楼等地,组织于某甲、于某乙、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关某某、姜某某、张某乙等人赌博20余次,从中抽头渔利2.8万元人民币。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
2.证人张某乙、于某甲、于某乙、刘某某、姜某某、关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孙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孙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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