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72********,大学本科学历,1995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青县公安局民警、派出所副所长、所长(副科级)职务,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镇**路**家园**号楼**门**室,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8年11月20日因违纪被青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2018年12月17日因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被沧州市纪委监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2019年7月15日青县公安局给予杨某某副科降至科员处分。因涉嫌严重违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献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本案由献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任青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期间,其辖区2015年1月31日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田某甲纠集栾某某等人持刀将王某甲砍成重伤,**派出所受理该案后,杨某某系具体承办人,该所向青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法学损伤检验鉴定委托书”,王某甲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田某甲等人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但时任所长杨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对伤情鉴定不跟踪、不掌握,不立案侦查也不移交刑侦部门处理,而是在当事双方赔偿调解后长期搁置,直至2018年5月田某甲等人因涉恶犯罪被立案查处,该案才被立为刑事案件。
此后,田某甲等人在**辖区又连续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打击报复证人、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杨某某均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田某甲等人不处理或降格处理,致使田某甲等人逐渐发展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该团伙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打掉,主犯田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田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的证据材料、刑事判决书、重伤害案件的司法鉴定、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杨某某任职证明、党政纪处分决定等书证;2.证人证言:田某甲、田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代某某、陈某某、王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人民警察、派出所长的工作职责,在办案过程中玩忽职守,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商凤友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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