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姜某某、郝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购死鸡鸭产品加工销售后流入食品市场,为谋取利益,被告人杨某某带领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多次进行死鸡鸭的分割加工。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将死因不明的鸡鸭加工后向食品市场销售,仍多次帮助他人分割加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明才
检察官:周亚男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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