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睢县**镇**路中段经营一**胡辣汤馆,店内生产、销售包子等早餐。2015年7月16日,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杨某某所做的韭菜包子抽检,并送检检测。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包子皮中铝含量为249mg/kg。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面点类食品中不得检出铝残留。
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采样记录等;
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