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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3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7********,回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睢县**镇**路中段经营一**胡辣汤馆,店内生产、销售包子等早餐。2015年7月16日,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杨某某所做的韭菜包子抽检,并送检检测。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包子皮中铝含量为249mg/kg。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面点类食品中不得检出铝残留。

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采样记录等;

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6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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