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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址河南省安阳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纱厂光荣塔附近开了一家“杨记中餐店”,每天早上、傍晚销售炸油条,每天卖出的炸油条约20余斤,每斤5元,营业额为100余元。经安阳市殷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记中餐店”销售的咸油条、甜油条进行抽样送检,油条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经检验,咸油条铝残留量为1120mg/kg,甜油条铝残留量为569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爱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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