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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受他人雇请将一批货物从云南曲靖运至广东省,约定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运费人民币20000元。同年6月9日凌晨2点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EC8****重型仓栅式货车到曲靖市羊街镇高速出口附近打开货车的双闪灯,一名男子过来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货车开去装货,被告人杨某某在路边等待。约2个小时后,该名男子将已装好伪劣烟丝的货车交还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取回货车后未对车上货物进行查验,也未向货主索要运货单且不知具体目的地的情况下,根据货主指定的路线运往广东,途径二广高速怀集西出口时被民警依法查处,并查获烟丝12550公斤。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上述查获烟丝属于烤烟烟丝,样品已霉变。经怀集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为人民币922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台;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应当知道其所运输物品系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仍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美娇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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