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6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街**。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20年7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02时多,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受微信好友”某某”(身份不明)的雇佣帮其运货,并根据定位导航来到福建省漳州市某某大道,接着几名男子驾驶无牌金杯面包车到该地点,并将车上的香烟搬到杨某某的货车上,搬运过程中杨某某发现运载的是香烟,几名男子装好香烟后杨某某就将车辆开往广州市,途径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某某镇某某路口附近休息时被公安机关联合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现场清点,分别为:芙蓉王(硬蓝)250条,牡丹(新金)1050条,白沙(精二代)350条,南京(红)50条,ESSE(细支)186条,贵烟(硬黄精品)1875条,白沙(精品)73条,云烟(紫)1000条,云溪(软)300条,南京(炫赫门)798条,南京(十二钗薄荷)9条,阿诗玛(细支)31条,牡丹(软)155条,牡丹(红细支)150条,中华(软)7条,中华(硬)19条,共6303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揭阳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案值估价为90.889597万元人民币。同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VIVO牌手机一部;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6303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汤某甲、汤某乙的证实;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揭阳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6. 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许可运输香烟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钢
检察官助理:卢锘昂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三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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