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不能在肠粉中添加硼砂,仍在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号**小吃店生产、销售添加硼砂的肠粉。2020年3月18日,民警到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号**小吃店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扣押一袋白色粉末、一桶米浆、一盆米浆和一份肠粉。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的米浆、肠粉、白色粉末中均检测出硼酸成分,该成分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列明的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勘验、辨认笔录;3.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赖钟靖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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