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住枣庄市市中区**镇**村。2020年3月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收购赵某、褚某等人毒杀的家犬,并将其加工成熟肉到集市和周边村庄售卖。经鉴定,杨某某被扣押的狗肉检测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犯赵某、褚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学民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市中区;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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