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掘古墓葬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现依法查明:2015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短把铁锨来到西安市高陵区**西南边土塬采用挖洞的方式盗墓,何某某用铁锨进行挖掘,杨某某在一旁放风。期间,洞口土崖坍塌,何某某被埋洞内。杨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何某某遂获救。经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勘探及西安市文物局确认,被盗墓葬为唐代墓葬,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锨一把;2、书证: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勘查证明、西安市文物局确认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马海洋

2015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