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所在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里**号,现住址详址: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楼**单元**室,于2004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3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过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敲诈勒索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9日01时,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体育场西门北侧附近用汽车解码器将车牌号为辽L****7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开走,将车开到营口市盖州市。并以该车在其手中,不给钱就不还回车辆为由,向该车车主索要财物5000元。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杨某某将该车车架子号用锉刀磨平后将该车占为己有,归自己使用。经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证,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79000元。
2、2019年3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盗窃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来到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老商业局家属楼下,盗窃一辆车牌号为辽L****8白色丰田RAV4轿车,杨某某驾驶这辆白色丰田RAV4轿车行驶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庄台镇医院,将该车停在医院,盗窃车内香烟8盒,矿泉水1瓶。
3、2019年3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走路来到田庄台镇**社区**烟行前的公路旁,将一辆车牌号为辽L****1黑色丰田汉兰达牌轿车驾驶室后侧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走车内1000元人民币。
4、2019年3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至盘锦市大洼区田庄台镇码头街**歌厅对面,将车牌号为辽L****6三菱牌欧蓝德吉普车左后侧玻璃打碎,进入车内后盗走车内的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孟某某、孙某某、付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物证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车辆后隐匿,以告知车辆存放地点为交换条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娜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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