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19年6月21日因违法收购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7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柳河南路432号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车牌号川******黑色“宗申”牌ZS125-S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同日上午,杨某某将该车骑至被告人罗某某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彭镇交通路一段**号的摩托车修理店,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88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波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1367800****)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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