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2019年7月11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立科,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镇**路**号)。2003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10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蔡立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实施盗窃作案6次,盗得电动车6台销赃给他人,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6950元。其中,被告人蔡立科收购赃物4次,销赃价值共计人民币1198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楼**栋**单元处,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台价值2520元的狮龙电动车,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2、2019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停车场**栋出入口,盗走被害人钟某某一台价值2448元的狮龙电动车,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3、2019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地下车库,盗走被害人胡某某一台价值2755元的台铃电动车。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以700元的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蔡立科。
4、2019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台价值3618元的雅迪电动车。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以800元的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蔡立科。
5、2019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处,盗走被害人姚某某一台价值2873元的雅迪电动车。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以1000元的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蔡立科。
6、2019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附近,盗走被害人冯某某一台价值2736元的爱玛电动车。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以800元的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蔡立科。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蔡立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蔡立科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蔡立科的家属代其分别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姚某某、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18元、2873元、2736元,被害人李某某、姚某某、冯某某均对被告人蔡立科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等六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蔡立科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蔡立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立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立科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均系坦白,系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立科六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奕玲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蔡立科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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