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渠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渠县“环球一号KTV”唱歌认识周某某之后,双方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杨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给周某某转款,后杨某某认为周某某男女关系混杂,且生育过小孩,欺骗他的感情,在周某某身上花的钱不值得,便想将自己花在周某某身上的钱拿回来。2020年1月12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2次将周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2.2万元钱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双方互相知道对方的手机密码),并将转账记录删除,将盗窃所得的部分钱款用于挥霍。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与周某某交往期间,因开支较大,手中缺钱,于是便谎称其干爸与陈某某(达州市教育局局长)很熟,能帮助刘某某调动工作到达州市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万元钱,2020年1月15日,杨某某又以到渠县教育局去拿刘某某的调动文件需要包红包为由,再次向刘某某索要5000元,刘某某随后通过微信将5000元转入杨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内,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诈骗所得的钱用于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代其向周某某退还了2.2万元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代其向刘某某退还了1万元钱,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营辉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杨某某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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