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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7日夜里,被告人杨某某在民权县**乡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粮食收购站盗窃嘉实多润滑油1壶。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润滑油价值人民币110元。

2.2020年10月1日夜里,被告人杨某某在民权县**乡**寨南地、*庄西地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灌溉所用潜水泵1台、水带3包,盗窃被害人余某某灌溉所用潜水泵1台、井架1个。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元;被害人余某某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60元。

3.2020年10月17日夜里,被告人杨某某在民权县**乡商业街开发区的工地上盗窃被害人潘某某的力之星牌摩托三轮车1辆、RETHINK气泵1台。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潘某某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元。

4.2020年10月22日夜里,被告人杨某某在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格力悦雅空调2台,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的格力俊杨空调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三层不锈钢蒸锅1个、中暧碳纤维电暧器1台、抽水泵1个、棉被3条、姬存希蜗牛原液焕颜液1瓶、飞科吹风机1个、宝丰酒3瓶、蜂蜜1罐、美的多彩沐浴露1瓶、蓝月亮洗手液1瓶、盼超灭蚊灯1个、星霸锁水精华乳1瓶、伊贵香小苏打洗衣粉1袋。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马某某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00元;被害人丁某某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70元。

5.2020年10月23日夜里,被告人杨某某在民权县**乡商业街开发区盗窃被害人代的庆升蓄电池2个;破门进入被害人尹某某经营的馍店内盗窃天能蓄电池4个、旭派蓄电池5个、日新电动车充电器1个、旭派充电器1个、浩锐充电器1个、绿佳充电器1个、公牛插线板一个、黄色插线板一个、郑州金鑫电机1台、三相异步电机1台、燃气罐6个、神琪干酵母1袋、花生48斤; 破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天猫优品”店内盗窃保险柜1个(柜内现金19850元)、创维液晶电视机1台、苏泊尔高压锅1个、组装电脑主机1台、中国移动家庭网关1个、千兆路由器1台、监控用海博尔交换机1台、维斯易联网络打印服务器1台。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代某某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40元;被害人尹某某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73元;被害人王某某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920元。

6.民权县公安局将本案立案侦查,于2020年10月26日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带到局办案中心。当日夜里,杨某某脱逃。杨某某逃跑至**镇**村时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百盛源”三轮电动车1辆。杨某某于同月27日被再次抓获。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王某乙被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分别为其本人的摩托三轮车1辆和盗窃害人潘某某的“力之星”牌摩托三轮车1辆。经民权县公安局侦查,杨某某的摩托三轮车已于案发前变卖,已无法追回;潘某某的“力之星”牌摩托三轮车已发还。

被告人杨某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173元。被盗物品已被民权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潘某某、马某某、丁某某、代某某、尹某某、王某某、王某乙等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吴某某、宋某某等证言;4.书证:杨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物品发还清单等;4.物证:被盗物品(扣押清单);5.价格鉴定意见;6.民权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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