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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1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乡**村**号。均因犯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10月19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9年12月16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现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临时房。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6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天盛**工地,剪断连接1号楼和2号楼地下室之间型号为YC3*120+2*50的电缆线120米,并将电缆线黄铜剥离后运至天盛中心西门口。后杨某某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徐村找到被告人席某某,由席某某驾驶三轮车将杨某某和其盗窃的电缆线运至椒江区九州大道马庄村路段路边,席某某明知该电缆线可能是盗窃所得财物,仍帮助转移,并收取了杨某某人民币600元的好处费。经估价,杨某某所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914元。 

2.2019年7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碧桂园**工地,盗窃了该工地1000个铁扣件约30袋。后杨某某电话联系佟某某(另案处理),由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JS****的五菱小货车至该工地西侧广告布围墙外,佟某某明知杨某某要求运输的约30袋铁扣件可能为盗窃所得的财物,仍帮忙将该批铁扣件运至椒江区葭沚街道上马某某大村40号高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并收取运费和搬运费计人民币200元。高某甲的父亲高某乙明知该批扣件有可能是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杨某某获利人民币3800元。经估价,杨某某所盗窃的铁扣件价值人民币5500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台州市看守所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席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徐村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发票、明细表、通话记录、台州碧桂园久泰置业有限公司证明、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人聂某甲、聂某乙、田某某、朱某某、候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单位人员张某某、王某乙、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席某某和同案人佟某某、高某乙、高某甲 

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视频资料制作说明、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2次,价值人民币284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帮助转移,价值人民币2291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席某某监视居住在暂住处,联系电话:1373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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