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慧鑫,曾用名杨凯凯,男,汉族,2001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20010924091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永正镇刘堡子行政村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慧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6日下午,杨慧鑫和文志超(另案处理)在正宁县城永正路闲转途经“金张掖麻辣烫”饭店门前,杨慧鑫告诉文志超去偷该店,后二人离开。6月27日凌晨1时许,杨慧鑫与文志超来到“金张掖麻辣烫”店门前踩点实施盗窃,文志超用手将该店玻璃门推了一把迅速离开,在附近观察店里面是否有人出来,当时店里没人出来,文志超、杨慧鑫确定该店为盗窃对象。过了一会,二人再次来到该店门口,文志超将玻璃门推开较大的缝隙,杨慧鑫从缝隙钻进店内偷东西,文志超在门外放风,杨慧鑫在吧台抽屉盗取150元现金后从门缝钻出来,与文志超逃离现场,窃取的现金已全部被二人挥霍。
2、2020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文志超提出要偷山河镇西关什字“乐潮烤吧”,杨慧鑫同意后与文志超来到该店门口,文志超将锁着的玻璃门推开一道缝隙,杨慧鑫钻进去偷东西,文志超在门外放风,杨慧鑫在店内未找到现金和贵重物品便从门缝钻出来,二人逃离现场。接着二人商量去 “学友书店”实施偷盗,两人来到山河镇北环路“学友书店”门口,杨慧鑫和文志超将该店上锁的玻璃门把手扳得变形,杨慧鑫钻进店内在收银台抽屉翻到700元现金、一个黑色钱包(内有建设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半包黑兰州香烟后从门缝钻出。杨慧鑫将黑色钱包交给文志超,后文志超将钱包扔掉。
3、2020年6月29日晚上,杨慧鑫提出要偷商业街“今日潮酒店”,杨慧鑫和文志超商量好后从其朋友燕伟宸的出租屋来到该酒店门口,文志超用门外脚垫下的钥匙试着打开了玻璃门,文志超在门外放风,杨慧鑫进入店内盗得现金350元、软中华香烟2包、芙蓉王香烟3包、吉祥兰州香烟3包、黑兰州香烟6包。文志超分得现金200元,所盗香烟和其余现金二人已全部挥霍。
4、2020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杨慧鑫与文志超在街道踩点实施盗窃时发现永正路“尚默”服装店玻璃门用“U”型锁锁着,文志超上前将该店玻璃门用手掀了一下,在附近转了几圈,发现里面没有人出来,又去用手将门把手竖直的拉杆拽下抽掉,将锁子取掉,文志超在门外放风,杨慧鑫进到店内在收银台找到两块咖啡色手表、一块玫红色手表、一条手链和900元现金,在二楼存放衣服的库房转了一圈后从店里出来。杨慧鑫将所盗的900元现金及一块咖啡色手表、一块玫红色手表交给文志超装着。在永正路,文志超顺手将杨慧鑫偷来的一条手链扔到下水道内。随后两人前往山河镇商业街“鑫晨商贸”服装店的途中文志超将身上装的二块手表、作案手套扔掉,另一块手表杨慧鑫装在自己身上。杨慧鑫、文志超到了“鑫晨商贸”服装店门口,文志超将玻璃门竖直把手抽下来,在门外放风,杨慧鑫进入店内在吧台盗得400元现金后二人逃离现场。当晚所盗现金全部交给文志超保管,后全部被二人挥霍。
5、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杨慧鑫和文志超发现商业街“关中印象”饭店后门处的锅炉房门上合页断裂,文志超将锅炉房门拽开在门外放风,杨慧鑫进入店内在收银台抽屉盗得现金3元、黑兰州香烟2条、芙蓉王香烟1条、吉祥兰州香烟1条、芙蓉王细支香烟5包,后二人逃离现场。
6、2020年7月2日凌晨1时许,杨慧鑫、文志超在山河镇街道踩点时刘阳(另案处理)也跟着踩点,在南街发现一水果超市店内无人,文志超和刘阳将该店玻璃门上的把手扳坏,杨慧鑫在门外放风,文志超和刘阳进入店内,文志超偷了2提葡萄、刘阳偷了1提香蕉。所偷葡萄和香蕉三人吃了。随后杨慧鑫提出要偷“星辉娱乐KTV”,三人商量好后一起来到“星辉娱乐KTV”,在该店一楼玻璃门外,文志超和刘阳将玻璃门外把手卸下来,杨慧鑫和刘阳乘电梯上到六楼“星辉娱乐KTV”大厅实施盗窃,文志超在楼下放风,杨慧鑫和刘阳在收银台抽屉盗得黑兰州香烟8包、吉祥兰州香烟2条零6包、现金1600元、手表1块、红牛饮料12瓶、洋酒2瓶、10美元1张。文志超用所盗现金中的750元购买了一部OPPOA8手机,剩余现金被三人挥霍。2瓶洋酒、1块手表被文志超扔到北沟里了。12瓶红牛饮料被三人喝了,所盗香烟一部分被三人吸掉,剩余部分香烟案发后被扣押。
7、2020年7月4日凌晨,杨慧鑫、刘阳商量好对“聚香轩”饭店实施盗窃。刘阳将该店玻璃门打开,二人进入该店收银台翻找,杨慧鑫偷得一箱伊利优酸乳(原味)和10元现金。二人在逃离过程中,刘阳将所盗优酸乳扔掉。
二人逃到南二环路“川香楼”饭店附近,杨慧鑫联系了文志超,叫其来南二环路和他一起偷“舒心源酒店”。文志超到来后和刘阳各拿了一块带瓷片的水泥块,试图砸开该酒店玻璃门,杨慧鑫用水泥块将酒店门玻璃砸碎,文志超在门外放风,刘阳和杨慧鑫从砸碎的门玻璃窟窿钻进店内盗窃,盗得现金50元、黑兰州香烟2包、吉祥兰州香烟6包、爆米花半桶、充电宝2个。从该店出来后文志超用小黄车带着杨慧鑫、刘阳来到商业街“麦浪KTV”门口,文志超将该店玻璃门把手推掀变形,刘阳和杨慧鑫从门缝钻进去实施盗窃,文志超在门外放风,杨慧鑫、刘阳在店内盗得现金和19条芙蓉王烟。从该店出来后文志超骑着小黄车将盗得芙蓉王烟带回杨慧鑫租住屋。后三人又去偷商业街“大唐御宴”酒店,来到该店门口,文志超在门外放风,杨慧鑫、刘阳从门缝钻进店内实施盗窃,盗得芙蓉王香烟烟1条、吉祥兰州香烟1条及一些现金后逃离。三人回到杨慧鑫租住屋,将所盗现金拿出来清点后分配。文志超给自己分得1180元、给刘阳分得610元、给杨慧鑫分得1300元,所盗香烟部分放在杨慧鑫租住屋三人抽吸或赠送他人,部分香烟杨慧鑫转移至温博彤租住屋存放,民警在温博彤租住屋抓获杨慧鑫,所盗香烟当场予以扣押。
经正宁县发改局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所盗窃物品总价值8521元,毁坏物品总价值2109元,部分涉案财物因信息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8、2020年6月11日段昱存(15岁)张文博(14岁)、张伟龙(14岁)欲对山河镇李家川行政村张万良家实施盗窃(该案已侦破,段昱存、张文博、张伟龙被行政处罚),并将此事告诉杨慧鑫。张文博向杨慧鑫借了40元作为车费,张文博、段昱存、张伟龙三人在张万良家中盗窃11000余元现金。后三人联系杨慧鑫前来李家川接他们,杨慧鑫从所盗现金中分得400元。
综上,杨慧鑫参与盗窃14起,盗窃财物价值总计26714余元,损坏财物价值21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报案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惠娜娜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杨慧鑫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慧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714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慧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慧鑫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慧鑫参与段昱存等三人盗窃案中,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慧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拟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会刚
检察官助理:李婷婷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慧鑫现在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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