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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021976********,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街**号。因犯抢劫罪2003年8月29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盗窃2018年12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2019年10月3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步行至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人民公园西侧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人民公园西侧停车场内的雷玛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86元。

2、2019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步行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人民公园西侧停车场内,盗窃受害人杜某某停放在人民公园西侧停车场内的爱玛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5元。

3、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步行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人民公园西侧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人民公园西侧停车场内的爱玛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87元。

4、2019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步行到五一路东段五一广场南侧时,盗窃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五一广场南侧的爱玛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87元。

5、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转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人民公园西侧停车场内,盗窃受害人苏某某停放在人民公园西侧停车场内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人陈述;

3、书 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4、鉴定意见: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O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华看守所;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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