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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适用)(公开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9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现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凤稳、被害人赵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5月31日23时许,在本市怀柔区**镇**村**号被害人赵某甲的暂住地,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其手机及钱包(内有现金及银行卡等物)盗走。后被告人杨某甲多次使用被害人的手机进行转账、消费,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9月27日被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证言;4.书证:赵某甲北京农商银行个人储蓄对账单;赵某甲微信、支付宝转账、消费记录截图;杨某甲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及微信****;工作说明;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萍

检察官助理:李渊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7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及补充材料38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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