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1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本市常平镇还珠沥市场附近一工地内,见被害人徐某某正在工地一房间内睡觉,便盗走徐某某放在床头处的一部OPPO牌A7x型手机(已起回,经估价值人民币1077.6元)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11月2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本市常平镇下墟村委会下墟村沙边街101号被害人胡某某的住处楼下时,见该处该处二楼阳台门打开,便从旁边房子搭建的架子爬到二楼阳台处,并从阳台进入房内盗窃财物,后盗走胡某某放在房内一部苹果牌iPhone8型手机(已起回,经估价值人民币2453.48元)及现金人民币约1000元(已起回50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3月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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