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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均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15日被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5月18日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27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附近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上的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后骑至江口县**镇街上,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江口县**乡居民刘某某。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84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永燕

助理检察官周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起诉书九份、破案报告一份、光盘一张、到案经过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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