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淅川县城关镇冬青农村信用社自动存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其银行卡插不进入卡槽,取款机显示屏显示继续操作页面,后从李某某存完钱后未拔出的银行卡内分四次(第一次取走3000元,第二次取5000元,第三次取5000元,第四次取5000元)共取走现金18000元。2019年6月10日将该款全部退还给李某某丈夫屈某某,取得了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孙 鹏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 。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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